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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内容:证监会表示,股份减持是股东享有的基本权利,但上市公司大股东(即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作为“关键少数”,在公司经营发展、治理运行中负有专门义务和特殊责任,应当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自觉规范减持行为,不得以离婚、解散清算、分立等任何方式规避减持限制。
评论人:回斌这两年来各个上市公司无论是实控人还是股东,因为离婚分割股权的例子有不少,从大家的提问能看出来,市场上早就有人怀疑通过离婚来分割股权,是不是就是为了“绕道减持”?毕竟之前普通人为了买房假离婚的也比比皆是,从证监会相关回答中能看出,证监会对此也是有所注意的,只不过作为监管部门其实也很难鉴别对方是不是为了减持才离婚,毕竟离婚也是个人自由,通过合理的程度离婚并分割财产也是大家的权利,监管部门能做的也只是监督整个流程,杜绝违规行为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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