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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内容:据财政部网站8月22日消息,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创新企业CDR,按照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
评论人:祢春娇2018年,证监会就出台了《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为境外上市的大型红筹企业、未上市的大型创新企业在国内发行CDR 铺平了道路。此举当时被视作是扩大开发和助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举措。
最早传出发行CDR的是小米,当时小米考虑采取H股和CDR同步发行的模式,后来小米又改了主意,选择先在香港H股上市,随后再择机于内地市场发行CDR,此事后来就不了了之。后续,九号公司成为首个发行CDR的上市公司,也是唯一的一个CDR,由此也可见CDR的推进似乎非常缓慢。
今天公布的这个政策具有鼓励和优惠的意思,也可以被视作是重新推动CDR发行的一个重要的举措,但在目前市场低迷的情况下,阿里、百度、网易、京东这些在境外上市的互联网公司会通过这种形式回归么,我看未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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