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快制定出台相应制度,给予数字身份及数字账户在数字基础设施中明晰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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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财经》记者 邹碧颖 实习记者张静伦
编辑|王延春
随着金融与科技的深度融合,数据要素和数据基础设施的价值凸显。
近年来,以移动支付为代表的金融科技,正在全面发起对传统银行业务的挑战。随着金融界开启数字化转型的新途,金融科技有望引领银行业高质量发展。而金融科技创新离不开数据基础设施的底层支撑。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副院长田轩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建议,完善数据基础设施,构筑金融科技数据治理体系。
田轩认为,“随着我国金融科技行业的发展,当前的数据治理水平已无法满足金融反哺实体经济发展的效率需要。”
为了更好配合落实《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针对我国数据市场建设目前仍存在的数据基础设施不完善导致的治理根基薄弱核心问题。田轩建议:
一是加强顶层设计。由国家主导统筹数字身份治理体系统一建设,以国家战略规划的高度,明确数字身份的法律地位,统筹规范各类数字身份的生成运行规则和技术规范,形成良好的数字身份生态。各相关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按照标准先行、适度超前的原则,制定和完善与法律法规相适应的数字身份和数据账户的技术标准规范和实施指南,重点确立数字身份在政务、医疗、交通、金融、教育、文旅等重点民生数字化应用场景中的适用范围,形成数字身份和数据账户的顶层设计基础。
二是统一标准,探索建立个人数据账户制度。在公民数字身份基础上,实现个人数据账户身份信息和业务数据的分离,明确实质知情同意为个人数据的采集原则。数据采集机构应向数据主体提供充分的数据账户管理和授权权限,其他数据需求方在获得用户授权后即可访问个人数据账户中的相关数据。个人数据不可二次分享以保护初始采集机构的利益。个人数据账户采取“商业主导+政府分级监管”的管理模式,对于不涉及生物信息、宗教信仰、金融财务等非敏感数据,可对相关活动和机构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即可。
三是尽快完善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或管理办法。尽快制定出台相应制度,给予数字身份及数字账户在数字基础设施中明晰的法律地位,明确相关定义,对其管理使用、权利义务关系等作出原则性规定,为行政法规的制定提供法律依据。注重建立健全数字经济背景下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的法治化水平。对《反垄断法》进行更为细致的修订,确立“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方式、“相关市场”的界定方式、明确“经营者集中”的认定标准,掌握好数字经济发展与安全的关系,防止无序扩张、野蛮生长、市场垄断等负面效应。
四是创新平台金融科技监管。针对金融科技平台企业,建立分级牌照体系,实施一致性与差异化相结合的监管方式。加强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和社会责任的引导和监督。建设全国性的“监管大数据平台”,并完善“监管沙箱”机制,解决监管滞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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